分手费算是敲诈勒索吗?分手费欠条怎么写才合法
发布时间:2024-04-13 13:21:06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最近,霍尊前女友陈露被抓的消息登上热搜,而被抓的原因是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此前的曝光来看,陈露跟霍尊分手后,曾要霍尊给出900万的分手费,要钱的过程中用到了威胁的语言,符合敲诈勒索的基本特征,目前陈露已经得到了霍尊65万元的转账,这个金额属于特别巨大。通过法律规定来看,特别绝大的敲诈勒索罪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
一般来说,分手后,男女双方自愿付分手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所以,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要看具体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985条中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种情况下,得利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进行返还。
“分手费协议”其实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分手费协议”中的恋爱关系并不属于法定的身份关系,那其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应当是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内容。并且“分手费”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种约定表明一方无偿的自愿给付,性质上是属于赠与的。但是这种赠与以“分手”作为成就条件的,所以“分手协议”在法律上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并且因为这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以具有不可撤销性。
既然“分手协议”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那么其效力判定也应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的条款,“分手协议”只要不涉及以上情形,同时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应当是有效的。 下面是一个欠条的案例,需要的可以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