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被辞退吗?试用期女职工应受到法律的哪些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33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现在任何的一个公司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但是再多的小规定也是建立在国家的大国定之下的,我们必须先按照国家的规定再来设定自己的小规定,很多的女员工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但是怀孕生子也是自己的一个大事,许多的公司就开始辞退怀孕的女员工,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是合理的?
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被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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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抛开怀孕的问题,单方面分析员工在试用期间内并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确立,试用期员工同样受法律保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证明员工有: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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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有以上合理解释,那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怀孕员工受《劳动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女职工应受到法律的哪些保护
试用期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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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权益与是否转正关联不大,律师指出,依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公司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不转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的维护和特别规定上。在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强度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日后这位读者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让员工加班或者是进行夜班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准妈妈,单位还应当在每天的上班时间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如果进行产前检查,是在上班时间,产检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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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时,女职工的产假依据生产的情况而定。如果是单胎顺产,女职工可以有九十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如果是难产,可以增加十五天为一百零五天。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不幸流产,在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的,产假三十天。如果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五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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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婴儿一周岁内,单位应安排哺乳时间,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如果孩子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产前假”和生产后六个半月的“哺乳假”,都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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