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地下室归哪个部门管?私挖地下室是违法的吗?

发布时间:2024-04-29 15:07:38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在一些小区内,总是存在着一些违规建筑,比如说私挖地下室的行为在很多地方都屡见不鲜,而且很多人并不觉得这有什么错误,很多业主想投诉都找不到地方。那么私挖地下室是一种违法行为吗?私挖地下室归哪个部门管?
 
  私挖地下室归哪个部门管
 
  一些小区业主为了能有更大的居住空间,往往会大兴土木,私搭乱建。尽管这一现象不仅违规,还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仍在许多小区内普遍存在。那么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呢?记者调查得知,如果是地面上的事儿,由城管负责,而地面下的事儿,就不知道去找谁了。
 
  居民楼外挖两米深大坑
  承德兴盛丽水小区与避暑山庄仅一河之隔,是处古色古香的小区。小区入住后,便一直存在私搭乱建的行为。尽管此前当地城管部门也曾到该小区现场执法,但之后违建并未拆除,私搭乱建现象依旧存在。
 
  近日,兴盛丽水小区一期业主向记者反映,小区D8栋居民楼外有人在挖地下室。记者来到该小区发现,该楼南侧原来的小花园已经被挖成了一个两米深的大坑,几位施工人员正在坑的四周砌墙。据施工人员介绍,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渗水。
 
  一些从此经过的业主告诉记者,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楼房墙体之外的场所归全体业主所有。“挖这么深的沟,明显是要建地下室,如果破坏了楼房地基,就会影响到楼房的安全。”该业主告诉记者,除了挖地下室,该小区别墅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更为严重。“许多人为了扩建房子,把绿地都占了,地下室也扩大了不少。我们也向城管局反映过,但一直没结果。”
  3月27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物业公司刚刚接手兴盛丽水一期小区的管理。“我们发现那户业主私挖地下室后,就多次进行劝阻,但对方一直没有停止施工,这两天我们已经把水给断了。”该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只能进行劝阻,没有执法权,所以他们只能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我们联系过城管局,他们说不归他们管。”
 
  地下违建究竟谁来管?
 
  3月2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承德市双桥区城管局的举报电话。谈及此事,值班人员表示,城管队员已经前往该小区进行了实地检查。“我们的队员发现,他们在挖地下室。这不归我们管,我们只负责小区地面上的私搭乱建行为。”城管部门表示,地面以下私搭乱建行为应当归承德市双桥区住建局管理。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承德市双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说,前几年双桥区政府曾经出台过一个管理规范小区装饰装修行为的规定,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部门。“像这种私搭乱建的行为,都归这个部门管理。后来区里出台的这个规定被市里废止了。”该工作人员表示,此后双桥区住建局就没有了制止私搭乱建的依据,也就没再管过此事。不过,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只要是私搭乱建行为都应该归城管部门负责,并没有听说过以地上地下来划分管理部门的文件。
 
  权责明晰 管理存在缺失
 
  记者在《承德市加强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中看到,只有文件的第二十条涉及小区内私搭乱建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建筑扒门、开窗、住改商、乱接乱搭乱建等行为。擅自实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从事经营的,相关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工商部门不准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拟交易的,住建部门不准办理产权交易变更登记。通读文件,并未看到有关以地上地下来区分私搭乱建行为的内容。如果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兴盛丽水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应当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实际上,早在2011年8月份,记者就兴盛丽水小区私搭乱建的行为采访过承德市双桥区城管局,当时负责调查此事的城管队员表示,该小区确实存在私搭乱建的现象,已进入调查取证阶段。然而两年过去了,违建早已投入使用,但执法却始终无果。
 
  记者采访时得知,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在承德市许多小区都普遍存在,尽管许多居民都多次进行举报,但被拆除的违章建筑只是一小部分。
 
  私挖地下室是违法的吗?
 
  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违法建筑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也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惩处力度。比如对于尚可改正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强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
 
  对于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的内容而建设的,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条例从制度设计上让违法建设者得不偿失,消除了违法建设者的谋利空间。
 
  这次条例增加了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目的是在前期阶段加强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则、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过去和今后都不会开绿灯,要持续不断地加大打击力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私挖乱建,尤其是别墅业主私自开挖地下室,属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条例对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的情形作了规定。在国有储备用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是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
 
  条例还严格限制了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年;在国有储备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必须立即拆除;即使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条例规定,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但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应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保持高压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保障相对人依法享有相应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有些时候“新官上任三把火”,一些规划事项往往取决于领导意志。现在这种领导决定行不通了,条例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对于重大修改、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