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摔伤学校解决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4-30 12:03:33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体育课在学生的校园生活中是必须的一门课程,但是体育运动也是由一定的危险的,最近几年,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的案件越来越多,这背后所牵扯的不仅仅是学生的安全问题,更多的是学生受伤后责任的归属问题,近年来,因为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而产生的纠纷不再少数。
 
  学生体育课摔伤学校解决办法
 
  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和管理活动期间,校方依法对学生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对损害后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生及其家长需要证明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存在过错。如果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则举证责任在校方,即学校须证明其在学生受伤时无过错。
 
  校园里的体育活动也具有一定风险,这就要求校方根据不同级别的学生尽到不同的管理义务。因为学生大多是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管理责任比较重。因此,当学生在上体育课受伤时,老师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对受伤学生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且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对自己的行为已有相应的认知能力的学生,对自己所从事体育活动存在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以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为前提。反之,如果学生不听从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有可能存在责任自担的风险。
 
 
  国家教育部下发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比赛过程中,学生既有身体动作也有大量的身体接触,无法做到完全避免学生体育运动伤害的发生。以往的学校安全相关政策文件中,没有针对学校体育运动安全风险管理的专门性文件,对如何防范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以及发生伤害事故后如何厘清职责、如何处理等不够清晰。一些地方和学校为避免发生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往往采取减少或取消体育活动、降低体育项目难度的方法。为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此次下发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学校体育运动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责任,为学校和体育工作者“松绑”,使他们放开手脚,按要求开展体育教学、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等体育活动。
 
  《办法》共分五章,除第五章附则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为制定依据、防控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管理职责”共5条,重点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另外,还对体育器材设施购置及安全台账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第三章“常规要求”共5条,针对存在风险的体育课教学、体育训练、课外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以及体育器材设施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提出风险防控常规管理要求。第四章“事故处理”共5条,明确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原则、报告制度等内容。
 

 
  《办法》适应范围为中小学校,高校参照执行。《办法》涉及的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
 
  《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办法》明确了学校在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中的责任。从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体育器材采购与管理、体育教学与体育比赛管理、学生健康管理、体育安全教育等多方面对学校提出了要求。第一,要求学校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二,学校选购体育器材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予以选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另外,还应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账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第三,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如果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还应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第五,学校应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办法》同时要求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办法》也明确了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处置要求:一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二是及时报告,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四是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士组建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五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此外,《办法》也要求学生家长在学生新入学时,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生、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他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款,致伤人以及幼儿园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责任实际上由未成年人的家长承担,老师的责任实际由学校承担。
 

 
 
  根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根据此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认了监护职责可以委托给学校的法律制度。另外,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情况分为部分委托和全部委托两种。如监护人在自己出差以后,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朋友的情况属于全部委托,而学校接受的不是全部委托,只是部分委托。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因为学校不是监护人,无法按照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来要求学校,而监护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