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巡逻盘查方式方法有哪些?警察盘查巡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01 19:31:00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警察这个职业,但是关于警察的具体分工就很少有人知道了,而且因为警察职位的增多,现在的警察分工更加明确。很多时候人们就会见到有些警察巡逻盘查,这些警察一般都是基层民警,所以才会执行这项工作,那么警察盘查巡逻的技巧有哪些?政府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警察巡逻盘查方式方法有哪些?
巡逻盘查工作需要巡逻民警间有良好的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的意识,配合得当,既能有效控制嫌疑人,又能有效保护民警自身,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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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理站位,明确分工。执行盘查时,巡逻民警应明确一人负责盘问和检查,另一人负责对周围情况的观察并警戒,防止被盘查对象及同伙突然袭击,其他巡逻民警应负责对盘查对象的控制。巡逻民警与被盘查对象应保持至少1.5米的安全距离。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被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棍或枪柄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而且便于拿警棍或其他警械具,也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站位形式应根据巡逻民警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两人时,负责主要盘查的巡逻民警应正对被盘查对象,负责控制对象的副手位于被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控制被盘查对象的右手动作;三人以上时,巡逻民警站位应形成包围形式,将被盘查对象夹在巡逻民警中间,盘查的巡逻民警正对被盘查对象,其他的巡逻民警位于被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被盘查对象面对障碍物,巡逻民警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明确分工、合理站位,可使巡逻民警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的功能,避免出现防守遗漏,有利于确保巡逻民警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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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集中精神,加强控制。被盘查对象在对民警进行不法攻击之前总会有一些异常的举动或迹象,如面部表情紧张,两脚不停移动,不能原地站稳等。巡逻民警在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时应时刻保持对嫌疑人的警惕。被盘查对象携带箱、包或推自行车、摩托车时,应令其人、物分离,防止被盘查对象利用这些物品或掏取凶器、武器攻击民警。当被盘查对象的手放在兜里或插在怀中以及位于背后时,应令其慢慢放在体侧并高举过头,防止其手中藏有凶器、武器。证件检查时,先问清被盘查对象证件放在何处,观察其放证件的部位是否藏有凶器,再令其慢慢用左手取出,递给巡逻民警,用这种反常的动作限制其袭警的可能。查验证件时,巡逻民警要将证件高举,在查验证件时用余光保持对嫌疑人的观察,防止被盘查对象突然攻击民警。物品检查时,应令其退后两至三米,在其他巡逻民警对被盘查对象予以监控的情况下,再实施检查,绝不能让被盘查对象自己打开包拿出物品,防止其突然拿出凶器或武器袭警。经盘查发现被盘查对象有重大嫌疑或必须带回进行盘问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搜身检查,清除其身上可能隐藏的凶器或武器。搜身时需要加强控制,令其做出各种被搜身姿势,使其身体处于重心不稳或难以反抗的状态,巡逻民警再上前对其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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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行动迅速,方法得当。在发现各类可疑情况,需要对嫌疑人实施控制时,要观察好时机,主动出击。一旦发起行动,争取一招制敌,不给目标有反应和喘息的机会,并迅速上铐搜身。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巡逻民警追上后,应位于其身体右侧,猛力用手推其肩背部或用脚勾绊、踹其小腿,防止其转身用凶器袭击巡逻民警。
四是注重策略,有效控制。对于醉酒的人员,其行动已经不受大脑控制,往往会夸大自己的动作,对民警的劝解和命令常常会视而不见,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攻击上前劝阻的民警。对于此类人员的控制,巡逻民警要注重方式方法。不要和其进行无休止的纠缠,观察好出击时机,利用警绳、辣椒水等对其进行控制,待其失去反抗能力以后将其控制住,千万不可硬取,和其发生正面冲突,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巡逻民警有效预防不法侵害的最重要的因素在民警自身,因此巡逻民警要树立良好的配合意识,全面形成主动出击意识以及自我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侵害民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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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盘查巡逻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公民提供救助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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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 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采取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巡逻警区。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返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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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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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 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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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 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 定,执行处罚;
(六)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 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时必须做到:
(一)穿着警服,系武装带,佩带枪支、警械和通讯工具;
(二)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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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止规范,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八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九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巡逻警察的执勤,服从巡逻 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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