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荣誉称号主要有哪些,教师荣誉称号的申请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04 12:03:09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教师被成为最可爱的人,教育的重担都落在教师的身上,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准则,为国家培养优秀的技术骨干,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在教师这个岗位上,可以说教师是非常伟大的一个职业。现在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教师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但是教师最重要的是要负责。
教师荣誉称号主要有哪些
我们国家在教育领域并不缺乏教师的荣誉称号,现在已经设立的有全国模范教师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教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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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设计创新奖
2、 学科带头人
3、 校级骨干教师奖
4、 优秀实训指导教师奖
5、 教坛新秀奖
6、 优秀青年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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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师德标兵奖
8、 优秀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奖
9、 教学奉献奖
10、 资源应用辛勤工作者
11、 优质课展评奖
12、 优秀部门管理奖
13、 优秀教研组长
14、 最美教师奖
15、 招生、培训、特殊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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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辛勤园丁
17、 优秀党员
18、 体育特殊贡献奖
19、 文艺特殊贡献奖
20、 德育先进者
21、 优秀辅导奖
22、 依法治校先进个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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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荣誉称号的申请标准是什么?
为构建业务精湛、教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师德风范,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树一流师德、创一流教风、育一流人才,有效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开拓进取,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教师荣誉称号的类别
学院教师荣誉称号分为“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
第二条:评选范围
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在编任课教师(包括实训指导教师和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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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
3.善于分析学生群体特点,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方法灵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教学效果好。
4.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开展教学标准、课程体系、
课程标准、教学内容、课件、案例、实训实习项目、教学指导、习题题库、学习评价等教学资源的研究和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 ★5.教学任务饱满,专任教师平均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周10学时,“双肩挑”教师平均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周3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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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选条件
1.“优质课教师”评选条件
1.1本人申请。
1.2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1学年以上。
1.3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1.4本学年教学质量测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总得分排名在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30%之内。
2.“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2.1本人申请。
2.2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2学年以上。
2.3本学年中被评为“优质课教师”。
2.4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⒉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工作,本学年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达5分及以上。
3.“院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
3.1本人申请。
3.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讲师任职三年及以上。
3.3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优秀教师”。
3.4获系(部)或专项教研室推荐。
3.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工作,近两年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得分达到10分及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主编统编教材1本以上(含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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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发生过教学事故(包括:上课迟到、早退、接打手机、酒后上课、旷课;主考教师不按时提供考试卷,试题泄密;因工作失误修改或补登学生课程考试成绩;私自调、停课一次以上等情况之一)、因私调课2次以上、因公调课3次以上或累计调、停课达到8学时等情况之一者。
2. 违反校纪校规,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对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考试监考任务以各种理由拒绝的。
4.有违法行为者。
第六条:评选周期与名额分配
1.“优质课教师”和“优秀教师”每学年评选1次,评选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优质课教师”名额为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30%以内。“优秀教师”名额为本教学单位学年任课教师(不含担任系、部和机关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总数的15%以内或按照学院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
⒉“院级教学名师”每两学年评选1次,每次名额不超过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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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选原则
1.以师德建设为导向,教学质量为重点,兼顾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工作,全面考察与衡量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表现。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正推选出师生公认的“优质课教师”、“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
3. 担任系(部)领导职务和学院机关各处(室)领导职务的教师的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工作由院教学督导办公室按上述条件及比例单独组织实施。
4. 每学年条件均符合的教师可同时获得“优质课教师”和“优秀教师”荣誉称号,但只能享受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奖金。被评为“院级教学名师”者可同时获得“优秀教师”和“院级教学名师”奖金。
第八条: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教师荣誉称号”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教师荣誉称号的组织与选拔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
2.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荣誉称号”初评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荣誉称号参选人的筛选与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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