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妻子向(想)分丈夫的工资?可笑的诉求!
发布时间:2024-05-06 11:39:28 来源:96845 编 辑:9万精编
离婚了妻子向(想)分丈夫的工资?这是一个很可笑的诉求,一般来说,一旦离婚生效之日起,双方将不存在财产分配的问题了。更不可能分丈夫的工资!
![]() 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规定: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 离婚后女方可否分割: 市民黄女士:我与何某于2013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我发现前夫何某还于2011年9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是何某隐瞒了这一情况。之后,我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遭到何某拒绝。请问,我可以起诉要求对何某所隐瞒的房产进行分割吗?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原则: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性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辆、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益、债权、有价值的字画、各种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等。
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对于婚前一方已实际按揭的房地产,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楼款的房地产分割,原则上应以离婚时的房地产评估价作为分割基数,计算共同供楼款占整个楼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产评估价所得的数据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该部分权益应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名义人应在将该权益50%的对价支付给对方后才享有该房地产的全部产权。
四、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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